自《勞動法》實施後,已經沒有所謂的臨時工了,代之以《勞動法》第二十條規定的“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、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”中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制工人。因此,你在工商局連續工作已滿十年的情況,顯然不符合“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制工人”的要件高雄臨時工,應視為與工商局形成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。且因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導致在工商局的連續工齡已長達十年。

  因此,按照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四條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,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、訂立勞動合同的,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,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:高雄臨時工(一)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”規定,你有權在工商局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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