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,高雄臨時工勞務派遣單位就是用人單位。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、個體經濟組織、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。

  用工單位是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。在勞務派遣中,勞務派遣單位不僅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高雄臨時工,還要和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,用人單位、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法律關系。如果用工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高雄臨時工,內容涉及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,在這種情況下,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都與勞動爭議有關系。

  因此,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,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,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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